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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互联网协会章程
(二00六年五月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乐清市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为"Internet Society of Yueqing "(缩写ISYQ)。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乐清市范围内从事互联网业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致力于推动乐清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以促进我市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服务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专业社会团体,是经乐清市通信管理局同意,乐清市社团管理局批准登记,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服务、促进、公平”。即团结引导全体会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有关政策法规和社会公德;充分发挥本协会作为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热心服务于广大业界同仁,提高我市互联网的服务质量与技术应用水平,普及网络知识和网络信息安全意识;参与国际国内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我市互联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互联网对我市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办事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及企业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乐清市通信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乐清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管理,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和自成实体的道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沟通协调、研究探讨、信息交流、网络与信息安全、国际合作、承办政府委托事项。
(一) 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组织和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制订并实施有关技术安全标准,协调会员之间关系,提高职业道德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会员利益与用户合法权益。
(三)追踪研究互联网发展动态,调查我市互联网行业发展状况,做好相关信息的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我市互联网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探讨互联网的发展规划,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四)组织开展技术合作与信息交流,帮助会员培训各类技术与管理人才,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促进技术进步。
(五)积极参与与互联网有关的各种活动,加强与国内相关组织之间观念和思想方面的沟通与了解,加强乐清互联网界对互联网事务的深度参与。
(六)加强与国外互联网界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探讨技术、信息问题,为我市互联网界开展国际交流搭建桥梁。
(七) 编辑出版协会刊物、信息资料以及乐清互联网发展状况调查报告。
(八)承担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也接纳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会员。具体接受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制定并实施。

   第七条 会员条件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入会,并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三)单位会员是经乐清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业、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
(四)个人会员须为在互联网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中国公民。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履行符合本章程的义务;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协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本协会做贡献;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团体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退会的会员应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协会提出申诉,协会应对会员的申诉作出答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发起单位具有当然的代表权,其他会员代表通过民主差额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或罢免理事 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重要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适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乐清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并经乐清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由会员代表投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
(三)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
(四)理事调离所代表的会员单位,即自然不再担任理事职务,缺额由所在单位另行推荐,经理事会批准确认。个人理事确额,由理事会重新增补,并应经下一次代表大会追认。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确因工作需要仍需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职务,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乐清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并经乐清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均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乐清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并经乐清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理事会通过,报乐清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并经乐清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由副理事长、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经理事长授权,可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协调本协会内部各部门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做出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具体支出范围为:
(一) 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支出;
(二) 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的费用支出;
(三) 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及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支出;
(四) 协会工作需要的其他活动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 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乐清市社团管理局和乐清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乐清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乐清市社团管理局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乐清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乐清市通信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乐清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乐清市通信管理局和乐清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乐清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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